84-1保全特休1天要換算幾小時?從高市府訴願決定與勞動部114年函文,一次釐清休假權益的均等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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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事務研究室|日更 D-78

今天要用保全人員的休假權益,來延伸一個長年被許多企業主、HR甚至勞工局誤判的「特休時數換算」議題。

​友人提問: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保全人員,如果年度終了特休沒休完,公司在進行「特休未休工資折算」時,是不是一律按大家習慣的1天8小時來核算?

​不少人直覺認為:「勞基法規定特休1日以8小時換算,這是全台灣通用的常識,保全當然也不例外。」

​這句話在普通的全時勞工身上完全正確,但套用在84-1條工作者身上時,就可能出現誤差。

保全人員的特休一天到底要用幾小時來換算?

保全人員的特休一天到底要用幾小時來換算?


先說結論:答案不一定是剛好8小時
而是取決於該保全人員經書面約定並核備的「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如果雙方核備的每日正常工時為9.5小時,那1天特休沒休(或者要申請特休,核算可用時數),雇主折算工資時就必須實打實地用9.5小時來計給。

死守8小時的「齊頭式平等」,就可能少給休假時數或短計未休工資。

▋(一)法理診斷:正常工時拉長,假別權益同步連動

 ➤ 84-1條的核心對價:

我們在D-46保全員的薪資診斷:月薪32,000元,高於最低工資了...嗎? 完整解析過,經核備的84-1條工作者,其正常工時不受勞基法第30條「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限制。保全人員的每日正常工時,最高可以合法拉長到10小時。然而,多做的正常工時,不僅僅是最低工資要依比例增給,勞工的其他請、休假權益也會產生變化

 ➤ 「均等待遇」與「對價平衡」:

既然保全人員在工作日「1天」的出勤義務很大機會不再是8小時(可能是9.5小時或10小時等,依雙方約定),那當他依法行使特別休假來「免除1天出勤義務」時,免除的自然就是該工作日的正常工時。

如果平常上班要「上好上滿」,等到要還折算未休假權益時,突然縮水只承認8小時,這在法理邏輯上顯然是不對等的。

▋(二)實務診斷:勞動部新制函釋與未公開函令的「法理補完」

實務上很多人都抱著勞委會早期的舊函釋,主張以小時換算時1日就是8小時。但其實主管機關的見解並不是這麼一回事:


 ➤ 勞動部114年最新函釋的「公開定調」:

勞動部在114年12月15日發布勞動條4字第1140149247號函,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家庭照顧假以小時計」的新制,給出了明確指引:

…二、次依本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號令,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三、前開所稱「每日8小時」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所定之正常工作時數(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計算。爰如事業單位約定之每日正常工時少於8小時者,得從其約定計給之(例如每日正常工時7小時,雇主得以每日7小時乘以7,共計49小時計給之)。另,主如與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者,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7,共計70小時計給之

函文明確表示:

  • 每日8小時的換算,是針對普通勞工(法定正常工時)。
  • 如果是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經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10小時者,雇主即應以每日10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計給之。

這則最新公文,正式補完了「正常工時與假別時數同步連動」的法理拼圖。


 ➤ 勞動部103年隱藏見解:

其實這項見解早就存在。勞動部103年6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30014060號函釋曾表示:「雇主若與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約定每日工時10小時,該工作者如於工作日請假,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計給之。」(註)不論是請假還是特休折算,都必須維持這個一致性分母。

★註:本則函文於高雄市政府112年9月18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230625400號訴願決定中查得。公司因約定9.5小時,卻僅以8小時核算特休而違法遭裁罰。

▋(三)研究室點評:高雄市政府訴願決定的實務重擊

​請留意,這個「8或10小時之爭」,並不只是學術討論,我們直接來看一位確實被開罰的「苦主」:

 ➤ 高雄市政府112.9.18高市府法訴字第11230625400號訴願決定:

該案訴願中,訴願會認為:

…另參照勞動部103年6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30014060號函釋略以:「…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該法所定其他假亦同。雇主若與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約定每日工時10小時,該工作者如於工作日請假,雇主應以每日10小時計給之。」再觀諸原處分機關112年1月12日談話紀錄略以:「請問貴公司與高雄地檢署保全人員如何約定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答:…每日正常工時9.5小時…。」準此以言,訴願人與柯員等2人約定每日工時9.5小時,訴願人給予特別休假即應以每日9.5小時計給之,然訴願人僅給予柯員等2人特別休假56小時,尚餘特別休假10.5小時,卻未折算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予柯員等2人,違規事證明確...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跟2名保全人員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9.5小時。結果員工特休沒休完,公司仍堅守民間傳說,用1日8小時去核算特休時數給勞工。

 ➤ 裁罰結果:

主管機關與訴願決定書直接打臉雇主,認定該保全1天正常工時就是9.5小時,公司用8小時去扣、去算,導致每1天特休就直接少給了1.5小時。2人結算下來少發了10.5小時的特休未休工資【勞工7天特休公司總共只給了56小時。於年度終結時還剩下(10小時×7天)-56小時=14小時沒折算】,違規事證明確。

故高雄勞工局裁罰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未依法給付特休未休工資)的罰單維持,公司的主張被駁回。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正常工時增加會連動相關權益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保全人員每天固定上班9.5小時,特休1天可以用8小時換算嗎?釐清84-1工作者特休時數換算的誤區】

保全業或適用84-1條的行業,常年存在著許多一知半解的「管理自助餐」:

一方面在約定工時的時候,非常清楚「我們是84-1條適用行業,不受每天8小時限制」;等到勞工要請假、或是年度終了公司要掏錢折算特休未休工資時,卻又突然想起了勞基法第30條,而把一日基準變回8小時。這種「工時不對等」的雙標算法,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原理真的不困難:這就是勞動部一直以來強調的「均等待遇」。

好比「部分工時勞工」,給予特休時是依「工時比例」去核算應有的「比例」特休一樣。

勞基法84-1工作者則是反過來的「放大版」。大家都知道「多做,最低工資要多給」,卻沒聯想到「請假以1日8小時換算」,這個8小時當然也不會永恆不變。

但話又說回來,這個法理雖然不難,但搞錯的雇主、HR甚至勞動主管機關人員,似乎不在少數。問題仍在於,勞動部常常以為「法條很明確,大家應該都知道」的東西,往往不是「他們以為的這樣」(講白了,可能大家都在「各自解讀」)。

​不論是這個月終於講清楚的「強制退休條件」也好,實務上一直有爭議的論件計酬各類權益也罷。問題點其實都是「法規適用的不明確」。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關聯閱讀:那些終於被好好說清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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