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講一個「雇主該不該同意」的故事。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及第21條規定,受僱者工作滿 6 個月,於子女滿 3 歲前可申請最多 2 年之育嬰留職停薪,且雇主不得拒絕。
HR 友人提問:公司有一位申請育嬰留停 2 年的員工,公司核准後也僱用了職務代理人;結果該員工休了 9 個月,突然跑回來申請要「提前復職」。
這讓 HR 感到疑惑:公司究竟有沒有「一定要接受」提前復職申請的義務?

勞工於育嬰留停期間申請復職,雇主一定要同意嗎?
先說結論:
雇主「沒有」必須同意提前復職的法定義務。這屬於勞資雙方的「協商」範疇。
▋(一)法理診斷:留停是權利,提前復職是協商
➤ 權益區分:
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從規範意旨,我們可以知道法律雖然賦予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但對於「提前復職」,規範則完全不同。
➤ 權利定性:
請注意條文使用的是「得與雇主協商」。既然名為「協商」,就代表這並非勞工單方面告知即可生效,而需要雙方另行達成共識。
▋(二)實務診斷:契約中止期間的「變更」
確實條文字義上是「協商」,解讀上,也得不出雇主一定要同意的結論。但畢竟勞基法有不少怪東西存在,所幸勞動部也以105年10月17日勞動條4字第 1050132309 號函,針對這個爭議給出見解:
主旨:所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1條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三、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同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爰為保障受僱者申請留職停薪之權利,及雇主僱用替代人力之可行性為衡平考量,而有勞雇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之規定。另受僱者於子女滿3歲前,可視實際需要分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每次申請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四、綜上,受僱者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以書面另行提出下一次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另受僱者如欲提前或延後復職,係屬契約中止期間之變更並涉及雇主人力安排調度,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雇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議定之,非謂受僱者於告知雇主後即得提前或延後復職;至雇主接收受僱者提出之申請後,得審酌企業人力調度安排及受僱者申請提前或延後原因之各項因素綜合考量,與受僱者協商,惟縱協商未果,雇主尚不構成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至受僱者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究屬延後復職或另行提出申請,應依個案事實判定。
➤ 非告知即生效:
提前或延後復職,本質上屬於「契約中止期間之變更」,涉及雇主的人力安排調度。
➤誠信原則協商:
勞雇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商議定,而非受僱者告知後即得片面提前復職。
➤拒絕不違法:
雇主接到申請後,可審酌「企業人力調度」及「申請原因」等因素綜合考量。若協商未果,雇主不同意其提前復職,並不構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之規定。
▋(三)研究室點評:為何雇主保有「拒絕權」?
➤ 診斷結論:
法律之所以保留雇主的拒絕空間,核心在於保護「經營秩序」(公文用的是「雇主僱用替代人力之可行性」)。
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雇主在勞工留停期間得僱用替代人力(職務代理人)。 相關解釋令函也承認該代理人可簽訂合法的定期勞動契約。
➤ 避免調度混亂:
如果允許勞工隨時「說回來就回來」,會導致公司原本簽好的職代契約產生糾紛,甚至造成組織人力的溢出或空轉。因此,除非勞資雙方當初在留停簽約時已有「可隨時提早復職」的特約,否則回歸協商規範,雇主確實可以拒絕。
#勞資碎碎念
#法莫如顯
#育嬰留停
#提前復職要協商
——— 後記
本文於Facebook粉絲專頁發布之原標題為【育嬰假休一半想提早復職,雇主可以說「不」嗎?釐清「提前復職」的協商性質】
實務上,勞工在育嬰留停期間申請「提前復職」的動機非常多元。
有些是比預期更早排到了公托,有些是領完 6 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後,為了經濟壓力希望趕快回歸職場賺錢。也有可能是留停期間再度懷孕,希望能提早復職以爭取後續的安胎假或產假工資。
但對 HR 來說,這是個尷尬的局面。
特別是已經僱用了替代人力的情況下,若職代契約還沒到期,就要讓原員工復職,職代的去留就會變成公司的另一個爭議。
但從相關法規解釋結果來看,HR面對復職申請時,仍然有進行評估的權限,縱使最終決定「維持原狀」,而打回了復職申請。也不會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已二度放寬勞工申請育嬰留停的最小單位」。從最早的「一次要申請6個月」,再到「兩次機會可以大於30天,小於6個月」,到現行的「以日為單位,累積滿30天」。
既然「提前復職」部分,雇主仍保有絕對的協商同意與否權限,勞工於申請育嬰留停時,要不要一次申請「那麼長」(譬如一次送1年半、2年的),就值得先行斟酌了。
謹記:「獲取有憑有據的資訊,是預防爭議及解決爭端的第一步。」

























